政策法规

后勤制度
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后勤制度 > 正文

哈尔滨华德学院校园环境管理办法(草案)

作者:吴迪   时间:2016-06-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范围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有参与环境卫生劳动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单位:指学校职能部门各部、处(室)、学院、合作方、承租方。个人:指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个体(教职工、学生及其他外来人员)。

第三条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后勤集团是学校环境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环境卫生监察、督促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环境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扰学校环境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在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第六条 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将不断进行校园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第七条 校园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纳入学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章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 学校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后勤集团、党群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等部门集体研究划定责任区范围,责任区由全体教职工、学生、合作方及承租方共同承担。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外运由后勤集团负责。对暂时没有落实责任单位的区域,由后勤集团负责。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生活垃圾倾倒点进行倾倒。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得任意倾倒,必须由产生单位和个人自行运往垃圾站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应当由产生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和无害化处理后,倾倒至垃圾站或单独外运。学校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学校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不得将污水排到路面,不准将污物流到路面;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

(五)运输散体、流体的机动车不得冒装或者沿途飞扬、撒漏。

(六)不得损坏、盗窃、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

第十一条 后勤集团负责联系清掏公司清掏化粪池。施工单位自建的室外厕所由施工单位负责,离场时必须清理干净。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保护责任书”。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进出路口应硬化处理,做好防尘、防污水等影响校园环境预防处置工作。在学校道路上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树枝(叶)等废弃物,作业者必须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建筑渣土清运应当按照后勤集团主管建筑、环境卫生的部门规定办法进行清运。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进行警告、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在学校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六)临时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拦、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学校校容校貌和环境卫生的。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处罚,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下处罚。

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学校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由学校保卫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后勤集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哈尔滨华德学院

2015年3月12日

Copyright © 2016 黑ICP备05002782号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288号   邮编: 150025招生电话:0451-88128888

手机版